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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假存折冒领,银行担责

案例:
2010年7月2日,原告王*辉在河南省淅川县邮政局下属的九重镇邮政支局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存折一张,并加设了密码,存折号码为豫C7825895779,账号为605139108201689258。同日,原告存款10911.70元和4000元,2010年7月25日汇兑4000元;8月20日折取5000元,存折显示的余额为13911.70元;9月21日利息为12.80元,存折显示的余额为13924.50元。10月1日,他人持“王*辉”账号为605139108201689258的活期存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镇支行(下简称“临澧县**镇支行”)取款1.3万元后,迅速存入另一异地“陈*洋”的账户上,临澧县**镇支行扣取异地取款手续费50元。王*辉得知存款被他人冒领后,与淅川县邮政局和临澧县**镇支行交涉未果,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淅川县邮政局和临澧县**镇支行赔偿经济损失13050元及同期利息。
诉讼中,法院查明,支取王*辉存款的人所持有的活期存折不是王*辉所持有的存折。且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澧县**镇支行疏于对取款人身份进行查验和对存折的真伪进行检验,造成王*辉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辉的损失,不但包括被冒领的存款13000元,还包括取款扣除的手续费50元以及存款所产生的利息。王*辉所持存折显示2010年9月21日余额为13924.50元,因此应当从该日起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给付利息。临澧县**镇支行应对王*辉承担赔偿责任;淅川县邮政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临澧县**镇支行赔偿王*辉存款13050元,并从2010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淅川县邮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临澧县**镇支行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明本案取款人所使用的存折不是王*辉所持有的存折,当然系伪造的存折。按照邮政金融系统的内部规定,异地取款的,金融单位应当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对存折使用长短波灯进行真伪检验。临澧县**镇支行却没有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检验,经查明也没有对存折的真伪进行检验,这是造成王*辉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直接原因,因此临澧县**镇支行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王*辉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银行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履行这一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第143条规定:“普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单、卡等凭证的真伪。在窗口凭存折的本地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和异地5000元(不含)以上的取款,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2007年7月,中国**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下发的《关于明确存折办理业务检验内容的通知》规定:“客户持存折异地取款(转账)交易金额5000元(不含)以上的,本地取款(转账)交易金额5万元(不含)以上的,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据此,邮政储蓄工作人员应当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对存折的真实性、取款人的真实身份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确认。而只要有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取款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前述规定,在办理异地取款业务时必须持真实的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正确的密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会为持存折人办理取款、转款业务。而在真实的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这三个办理取款、转款的要件中,真实的存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为实质要件,密码则为形式要件。本案中,第三人仅凭伪造的存折和密码即办成了取款手续。这里,临澧县**镇支行未能辨别出假存折和取款人的身份,是存款被冒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其应对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承担全部责任。王*辉谨慎保管密码,未向第三人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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