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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取妻子存款,可追究银行疏于审查之责

方某与丈夫陈某早有矛盾,只是碍于孩子正读高中而未离婚。2010年5月7日,陈某趁方某回娘家之际,拿着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一家方某设置了凭密码支取存款的银行,申请对方某开户的存折挂失。银行照办并补发新存折后,陈某又以方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撤密,在“客户签收栏”签署了方某的名字,随即取走了全部20万元存款,至今去向不明。直到方某持存折要求取款,银行以“存款已被取走”为由拒绝时,方某才得知真相。后因方某请求银行赔偿未果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判令银行向方某支付被取走全部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一方面,银行具有凭密码向方某支付本息、通知相关变更事宜的义务;银行违反了自身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没有方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将方某个人开户的凭密存折挂失甚至撤密付钱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违约;银行应当赔偿方某损失,再向陈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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