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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遵守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个单位或者是企业应该做到的,单位违反规定,给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劳动者可以进行投诉。那么2020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沐沐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2020年扬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20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沿用2018年规定。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8]204号
扬人社[2018]20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办事处、生态科技新城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4日
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的项目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综合以上介绍,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不计入最低工资。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沐沐网小编,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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